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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個人代開勞務費發票的,支付方沒有履行扣繳義務的,稅務部門是要求支付方補繳還是從代開方征繳?如何處罰?

    添加時間:2022-08-01 17:1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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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解答:

    新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,對于綜合所得需要進行年度匯算,因此從2019年度開始稅務局在給個人代開涉及到綜合所得項目的發票時,稅務局就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,而是在代開發票的備注欄注明“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”(也有稅務經辦人忘記備注)。綜合所得項目代開發票的,包括“勞務報酬所得”“稿酬所得”“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”。除開綜合所得項目以外的發票代開,稅務局現在依然是會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(個人代開運輸發票的,“經營所得”個稅暫時征收)。

   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,實際支付方在支付勞務費等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。依照《稅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九條規定,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、應收而不收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,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因此,在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,稅務機關是納稅人進行追繳,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

    對于個人在稅務局代開勞務費發票的,稅務局的金稅系統中已經有相關的收入的數據,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扣繳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,稅務大數據是很容易發現的。對于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義務的,納稅人(個人)應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進行申報,該補稅的應依法補稅,否則稅務局將依法處罰個人。對個人處罰包括個人補繳稅款、罰款以及滯納金、在個人納稅記錄中進行標注、媒體公開、計入個人征信記錄等多種形式,將會對個人的方方面面造成不好的影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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